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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勞簡字第4號

上訴人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子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魏淑宜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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