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年度岡小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瓦斯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張啟群 被 告 黃溫菊妹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岡小字第31號給付瓦斯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8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設置高雄市○○區○○路18號12樓之2 表號為041591號之瓦斯計量表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0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欣雄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供應營業規程、用戶基本資料表電子畫面、鳳山八支郵局第155 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郭素蓉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