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46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岡小字第46號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告
蘇月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洪瑞菁以被告蘇月見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嗣洪瑞菁未依約還款,至民國(下同)86年5 月29日累積未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92元,被告蘇月見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從未申請信用卡,信用卡申辦人洪瑞菁係我弟弟的女友,其申辦信用卡及以伊為保證人之事,伊均不知情,連帶保證書非伊所簽署云云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保證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等件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前揭情詞置辯,惟經原告提出系爭保證書原本,經本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鑑定,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特徵比對之方式,將之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開戶資料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岡山分行開戶資料及印鑑卡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逢甲分行開戶資料及印鑑卡影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等件各1 紙為比對後,認系爭保證書之簽名與被告於比對文件上簽名之字跡之佈局、筆劃相關位置及運筆方式相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 年6 月14日刑鑑字第1010059885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徵系爭保證書上之簽名,為被告所親簽無訛,是被告所辯,自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