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3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330號
- 原告
- 美而好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傳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進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6 月4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