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47號
- 原告
- 水木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成
上原告與被告鄭憲章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