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14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47號

原告
水木瑞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成

上原告與被告鄭憲章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

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