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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2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4號

原告
冠宇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康寧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凸版國際光彩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運費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肆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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