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4號
- 原告
- 冠宇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儲康寧
上原告與被告台灣凸版國際光彩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運費事件,因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肆萬玖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