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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48號

原告
東亞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保亞

上原告與被告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原告曾

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零陸元,應

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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