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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訴字第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泰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紳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未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法定代理人,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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