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綠的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文城律師(清算人)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泰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宏紳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未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1 年1 月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法定代理人,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1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