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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1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131號

原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被告
鈺錩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以100 年度岡補字第29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裁定書已於101 年4 月2 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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