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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22號

上訴人
宗美實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明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永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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