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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54號

上訴人
中良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常文美
訴訟代理人
黃志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蘇麗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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