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吳文婷
- 當事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3號原 告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智瑋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蕭主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