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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林意芳

  • 當事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7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長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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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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