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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00號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錫企業有限公司及楊朝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零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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