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何清富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02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道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戴顯澄

574 人 正在學習
NT$4,490
NT$13,800
省 $9,3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