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燕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田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漢宸即金辰工程行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叁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