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45號
- 原 告
- 張子畇
- 訴訟代理人
- 鐘景輝
- 被 告
- 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白惠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時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