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何清富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97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敬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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