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 原告
- 陳永祺
- 訴訟代理人
- 江大寧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生億企業社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壹拾元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
以101 年度岡聲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
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