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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請求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原告
陳永祺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生億企業社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壹拾元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

以101 年度岡聲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

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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