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何清富
- 法定代理人陳萬枝
- 原告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邱崢倫、林三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02號原 告 鼎佑暘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被 告 邱崢倫 林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崢倫及林三豐( 原名林三源) 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捌仟零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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