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何清富
- 法定代理人陳忠鏗
-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14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符丁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書 記 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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