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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陳嘉惠

  • 當事人
    吳雅鈴與被告東洋建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46號原   告 吳雅鈴 上開原告與被告東洋建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肆拾貳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岡聲字第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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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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