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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7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75號

原告
勤億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鑫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捌仟零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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