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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70號

返還無權占用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70號

原告
張木城
原告
劉郁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無權佔用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叁佰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158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600 元×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40.5㎡=26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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