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124號

給付扣押薪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岡小字第124號

原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告
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李林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起,於訴外人張賈金珠受僱被告期間,在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肆拾貳元,及其中玖萬肆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含)第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張賈金珠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四分之三範圍內,依債權比例按月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叁萬捌仟肆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張賈金珠前積欠原告如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經原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151520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經本院核發99年12月13日雄院高99司執文字第151520號債權憑證,嗣原告就訴外人張賈金珠於被告之薪資債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核發101 年度司執字第166592號移轉命令,就張賈金珠對被告之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3 分之1 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4 分之3 ,於前開原告對於張賈金珠之債權範圍內移轉予原告,系爭移轉命令業已送達於被告,詎被告未於法定期間依強制執行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明異議,又未依系爭移轉命令之內容給付系爭債權金額與原告,爰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債權憑證及及移轉命令為證,並經訴外人即債務人張賈金珠於100 年6 月5日言詞辯論時出庭作證,其仍任職於被告公司,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且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經本院審酌一切證據資料後,堪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自100 年12月起,於訴外人張賈金珠任職被告期間,在新臺幣(下同)96,242元( 計算式:債權金額94,486元+程序費用1,000 元+執行費用756 元)及其中94 ,486 元自民國99年12月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 個月加計500 元之違約金,逾期第2 個月加計300 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含)第3 個月部分,每月加計600 元之違約金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張賈金珠每月應支領各項新資債權三分之一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四分之三給付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