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小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林意芳
- 當事人陳福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小字第91號抗 告 人 陳福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吉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岡小小字第91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4 月16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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