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13號

上訴人
許家貴即妙德企業社
即被告
陳美伶
被上訴人
灃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頌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