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9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23號

清償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岡簡字第123號

原告
建瑩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碩
訴訟代理人
邱煥斌
被告
鈺錩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零叁拾玖元,即自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鈺錩五金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2 紙,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78,997元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不獲付款。又被告向原告訂購貨物,尚欠貨款計152,042 元,被告迄今仍未付款。為此依票據及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8,997元票款及152,042 元貨款。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瑩包裝材料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建瑩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銷貨單8 紙、建瑩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出貨單1 紙、建瑩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銷貨單8 紙、系爭支票及退票票理由單各2 紙等件為證,經核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 條第1 項等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前開之主張為真實,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票據及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78,997 元、貨款152,04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5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至4 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及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5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       號 │ 發  票  日   │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1   │ED0000000   │100年10月30日 │鈺錩五金有限│153,038元 │華南商業銀行│
│    │            │              │公司        │          │岡山分行    │
├──┼──────┼───────┼──────┼─────┼──────┤
│2   │HN0000000   │100年11月30日 │同上        │125,959元 │彰化商業銀行│
│    │            │              │            │          │岡山分行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