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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林意芳

  • 原告
    許俊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福金即力強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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