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299號

原告
黃宇瑄
被告
劉漢宸即金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4 日以101 年度岡補字第20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385元,此裁定書已於101年7 月9 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送達並於同年月19 日 發生效力,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本裁定時仍逾期未為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