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4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岡簡字第437號

原告
喬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
被告
陸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仁
訴訟代理人
林鋕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9年3 月4 日承攬被告陸基營造有限公司之佬濃溪不老護岸檔土牆及石籠護岸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簽訂系爭工程契約,原告並於99年6 月14日開立最後一筆工程款,金額新臺幣(下同)862,14 8元,發票號碼MU00000000之發票,嗣於工程完工驗收後,被告於99年6 月15 日 匯入649,041 元至工程合約指定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左營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戶名:喬澤實業有限公司),餘款213,107 元原應於工程完工驗收後支付,被告卻未為給付,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討後,被告告知系爭餘款已由訴外人吳進億領取。被告明知原告未委由吳進億領取工程款,及依據系爭工程合約第五條第六項關於付款方式,明定應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指定帳戶,竟將餘款由他人領取。被告未給付工程餘款,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13,107 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吳進億為被告就系爭工程之代理人,依據兩造間所簽訂承攬契約所附授權書,載明授權吳進億全權代理該工程各項業務,故訴外人吳進億非僅為工程管理,係經被告全權授權之代理人。而吳進億於99年6 月30日要求被告給付現金10萬元,並由其兄訴外人吳進忠簽收領款,及99年7 月15日匯款113,107 元入訴外人薛惠今之郵局帳戶內(台南成公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此有付款證明單可證。吳進億既經受被告就系爭工程事項全權授權,其受領系爭款項即發生效力,且原告業已拋棄系爭工程保留款權利,是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因被告給付而消滅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工程合約影本、工程估驗請款流程告知書影本、發票影本、存證信函影本2 份、陸基營造有限公司101 年1 月17日(99)陸基工專1 字第000000000 號函等件為證,被告則以前開詞情為辯,則本件兩造爭執之要點即在於吳進億是否經授權得向被告請領工程款?本院分述判斷意見如下:

㈠吳進億為系爭工程之原告代理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原告陳稱吳進億僅就工程事項為代理行為,依據契約無法代為收取款項等語,經查,按系爭契約第5 條第6 項規定,系爭工程就付款辦法乃約定以匯款匯入乙方(即原告)指定帳戶,此參之系爭契約第5 條第6 項已有明文,而被告坦認除本件尾款外,系爭工程之工程款原均按契約約定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則付款方式應依據系爭工程契約之特別約定,並不在得代理之範圍,被告既已陸續依約定方式付款,足見被告明知付款方式部在代理之範圍內。

㈡另原告固不否認有簽立系爭切結書,但陳稱系爭切結書係針對勞健保費及電信費用所為之約定(見本院卷第49頁),而細譯系爭切結書為原告與訴外人吳進億於100 年8 月間所簽署,簽署日期為原告向被告公司催討工程款之後,內容為原告與吳進億間就勞健保費用、電信費用及與被告公司之保留款、未知費用等所為之約定,原告亦就此註記於切結書內,以明定與吳進億之約定,況被告並非共同書立切結書之ㄧ方,系爭切結書自無法拘束被告,故縱切結書內容涉及系爭工程,亦難認原告公司已承認吳進億有代為收受系爭款項,並拋棄系爭工程款之意。

㈢綜上所述,兩造既已就付款方式為特別約定,吳進億復未經授權領取系爭工程款,則原告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工程款213,107 元及自原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只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