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聲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聲字第53號
- 聲請人
- 陳永祺
- 相對人
- 生億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吳欣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對於其所提本院101 年度岡補字第300 號之民事小額第1 審民事訴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永祺與相對人生億企業社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訓問表、審查表、高雄市楠梓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98年、99年及100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應堪信聲請人無資力之事實為真實。又聲請人確已以相對人為被告,提起本院101 年度岡補字第300號請求資遣費等之民事簡易第1 審訴訟之事實,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且由形式審查,聲請人所提上揭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法律規定,其聲請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