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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28號

原告
震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舜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聲請調解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伍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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