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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68號

給付加工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何清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68號

原告
鋁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元間請求給付加工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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