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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契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何清富

  • 當事人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85號原 告 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峰 被 告 高雄市燕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吳德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燕巢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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