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04號
- 原告
- 志閔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王羿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福商行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