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3號
- 原告
-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加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寶霖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