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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何清富

  • 當事人
    陳永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00號原 告 陳永祺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開原告與被告生億企業社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肆佰壹拾元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惟因本件已另經本院以101 年度岡聲字第5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原告可暫時免繳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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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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