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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4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45號

原告
德銀國際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保源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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