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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案尾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
    李姝蒓
  • 法定代理人
    吳浩銳

  • 當事人
    吳浩銳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379號原   告 吳浩銳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浩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款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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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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