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小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312號
- 原告
-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榮忠
- 訴訟代理人
- 郭偉
- 被告
- 松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小字第31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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