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98號

上訴人
林宜芳即沅新企業社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恳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