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98號
- 上訴人
- 林宜芳即沅新企業社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恳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