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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陳嘉惠

  • 當事人
    林宜芳即沅新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98號上 訴 人 林宜芳即沅新企業社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恳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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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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