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陳嘉惠
- 當事人林宜芳即沅新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298號上 訴 人 林宜芳即沅新企業社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恳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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