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續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繼續審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續簡字第1號原 告 陳永祺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吳欣妍即生億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