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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續簡字第1號

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續簡字第1號

上訴人
陳永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欣妍即生億企業社間請求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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