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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小字第364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364號

被告
朋柏螺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祺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信融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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