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補字第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67號
- 原告
-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啟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億企業社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6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生億企業社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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