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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213號

給付旅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13號

上訴人即  山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韓王麗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永安區鹽田社區發展協會間請求給付旅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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