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89號原 告 李慶榮 訴訟代理人 李少華 被 告 勝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戴顯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