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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2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9號

原告
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剛綸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告
李蔡玉
訴訟代理人
李茹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318 元(計算式:750元×467. 09 =350,318 元),應徵裁判費3,8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 千元,尚應補繳2,860 元,然原告尚未繳納,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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