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9號
- 上訴人
- 李蔡玉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李茹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零叁佰壹拾捌元(土地面積467.0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50 元=350, 3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