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岡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9號上 訴 人 李蔡玉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李茹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新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零叁佰壹拾捌元(土地面積467.09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750 元=350, 31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蕭主恩